《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该法作为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法律,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两周年之际 ,我们进行广泛宣传。
不行,这个不是申请外出的正当理由,不能批准。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请假外出要正当理由,哪些是正当理由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正当理由主要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对于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外出审批,要对其申请请假的事项进行证据材料审查。证明请假事由真实且必须本人到场。
“就医”,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本人的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医院的挂号证明复印件或网络截图。
“就学”,需提供学校通知其本人入学通知书和在校生放寒暑假的证明材料。
“参与诉讼”,需提供有关机关通知其本人参加诉讼的法律文书。
“处理家庭重要事务”,需提供相关证明其处理家庭重要事务的材料。
“处理工作重要事务”,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其处理工作重要事务的材料。
法律法规知识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外出理由】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前款规定的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第二十七条 【外出审批】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八条 【外出管理】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监督管理,并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到达和离开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矫正对象报告后,可以通过电话通讯、实地查访等方式协助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应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办理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社区矫正对象确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理由、经常性去往市县名称、时间、频次等,同时提供相应证明,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批准一次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批准的期限内,社区矫正对象到批准市、县活动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报告活动情况。到期后,社区矫正对象仍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