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女,19岁。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5年9月28日止,在永康市象珠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8年8月胡某某曾因盗窃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2019年7月曾因盗窃、卖淫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皆因未成年未被执行。
2022年5月13日夜,胡某某在永康市东城街道某出租房,将受害人安装在该处的一台空调外机、一台空调柜机、一台洗衣机盗取后出售,于2022年6月16日被抓获。2022年6月17日永康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胡某某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2日,永康市司法局依法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2022年7月7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胡某某作出了撤销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的裁定。
本案中胡某某因感情受挫,意外怀孕,遂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钱财用于堕胎。纵观胡某某人生经历,未成年时违法未被执行行政拘留,错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作“护身符”,如今因自我约束不力,法律观念淡薄,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在矫正期间违反治安管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待她的将是长达三年的监禁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