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金某,女,汉族,2001年8月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居住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11至2023年2月10日。金某父母离异,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改嫁在开化县当地。
缓刑期间,金某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监护人为其在开发区某汽车修理厂工作的堂哥曹某。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金某从2021年5月份入矫前患抑郁症,曾有数次自残的行为,金某本人和其监督人未主动报告。工作人员在实地查访工作过程中得知金某病情严重这一情况后,帮助金某联系金华市第二医院入院接受专业诊断治疗,经确诊,金某患不伴有经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发作,需住院治疗。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联系金某在外地的母亲江某回金华照顾金某。
金某住院治疗期间,不能自由使用手机。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与金某主治医生联系,了解掌握金某情况,通过医生传递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和鼓励。
由于住院费用高昂,金某本人和其母亲江某难以承受,向司法所请求帮助。司法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直属分局汇报。直属分局积极联系民政、社保、金某社区等单位对接协调办理低保和医疗报销事宜,解决了部分费用问题。
金某住院一段时间后,病情有所缓解,于2021年11月16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金某病情出现反复,时刻需要其母亲陪护、照顾。期间司法所主动联系金某监护人和其母亲江某进一步深入了解分析金某情况。针对金某因家庭破碎受到心理创伤、朋友圈不纯洁、沉溺手机网游等实际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了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给金某、其监护人和其母亲江某提出四个要求和两个建议:
一是要求继续做好专业治疗;
二是要求控制手机网游时间、逐渐改掉手网游成瘾的不良习惯;
三是要求规律作息,每天坚持适量户外运动;
四是要求社区矫正监护人由曹某变更为江某,以利于监护;
建议让金某离开现生活环境,脱离现朋友圈;建议金某饲养一个宠物,分散注意力、培养责任心、缓解焦虑。
金某母亲很重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要求和建议,相关要求和建议逐步进行落实。金某本人和其母亲江某很感激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扶工作。金某表示有信心、要努力恢复健康。期间,司法所询问登门看望慰问一事,对方明确表示不希望工作人员上门看望慰问,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尊重和理解。
2021年12月7日江某带金某到司法所提出执行地变更的申请。司法所和直属分局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了执行地变更手续。目前金某在开化县老家养病、病情有所好转。
【案例注解】
依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措施和方法上应当有所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工作。